1.考生必须带上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考试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三证缺一不可,若无证件,考生需提前到所在院(系)办理证明,证明需有学生近照,且相片上盖有院(系)鲜章),如考生未带证件或证件不齐,监考老师有权拒绝学生参加考试。 2.考生在考前十分钟,必须在排定的座位上认真听监考教师宣读考生须知,考场要始终保持肃静,不得喧哗。 3.考试开始后30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小时,考生可以被允许交卷离场,擅自离开考场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5分钟,考生不得离场。 4.考生领到考卷后,先将准考证号、姓名等信息填在指定的地方(密封线以内)其它地方不得书写与试题无关的内容。 5.考生必须自备考试用具,如钢笔、铅笔、橡皮、无线耳机或调频收音机、黑色签字笔、三角板、圆规等;不得开启查看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不得将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文曲星等放在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凳子上),不得使用自己的草稿纸,不得互借计算器、三角板等一切考试用具。 6.考生在考前应检查桌面、地面等位置,如有考试相关内容,请立即擦掉或向监考教师汇报。否则一经发现,将被认定为作弊行为。 7.学生应在规定的答题纸上按标准格式答题。答题不符合要求造成评分失误的,由学生自己负责。学生交卷时,应由监考教师收取。 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念题、讲题、解释题。学生交卷实行监考教师收取的方式,即:若考试尚未结束,学生要交卷时,应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清点完毕,表示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应仍坐在座位上,等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任何学生不得将答题试卷、草稿纸带离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严重者按作弊处理。 9.考试结束后,全体起立,停止考试。交卷时将考卷(包括草稿纸、试题)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收齐后退场。 10.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一旦发现作弊,将被监考教师立即中止考试,取消“专升本”录取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教务处 2017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