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文件
成工院〔2016〕27号
成都工业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7-2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等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相关学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5到11人,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三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讨论并通过《成都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决议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否则无效。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以及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取得本校本科毕业资格并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 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具备本科毕业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言,并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4. 具有健康的体魄。
5.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2.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者曾受过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学生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成绩对应绩点*课程学分数 /课程总学分; (课程成绩对应绩点见附表)
4. 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第九条 暂作结业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本科毕业资格者,可在修业年限内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毕业生的德、智、体等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教务处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破格授予学位的处理
第十五条 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等;
2.在校期间在学校立项组织的学科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省级及以上嘉奖者;
4.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各类知识产权证书者。论文发表和各类知识产权证书截止时间为当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者。
第十六条 仅因以下原因而未获得授位者方可申请破格:
1.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2.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第十七条 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个人于每年6月1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附件)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于6月5日前报教务处。
3.学校审核:
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等)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②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终审,以票决方式决定学位授予与否。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6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附件 课程成绩对应绩点表
成都工业学院
2016年3月25日
主送:四川省教育厅
成都工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
附件:
成绩分数段 |
对应绩点 |
【0-60) |
0.0 |
【60-64) |
1.0 |
【64-66) |
1.3 |
【66-68) |
1.7 |
【68-72) |
2.0 |
【72-75) |
2.3 |
【75-78) |
2.7 |
【78-82) |
3.0 |
【82-85) |
3.3 |
【85-90) |
3.7 |
【90-100】 |
4.0 |